财务审计法规

校内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制度 > 财务审计法规 > 校内法规 > 正文

中南大学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发布日期:2017-02-17    作者:

中大审字〔2016〕7号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中南大学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2016年4月28日第八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6年7月12日

中南大学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16年4月28日第八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长由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计财处、审计处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学校审计处负责人。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规定需报学校校务会或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初步建议,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分别如下:

(一)纪委、监察处根据学校工作有关要求,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需要查证事项的线索及建议;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委托审计计划建议,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事项;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提出干部任免调整建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四)计划财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对象财务及相关方面的资料和情况;检查督促被审计对象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要求,通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委托审计计划建议,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事项;提供被审计对象财务及相关方面的资料和情况;督促被审计对象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要求;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六)审计处按照工作计划和委托审计要求,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十条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担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负责人。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费审批权和使用权,独立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群众团体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负责人。

(三)在由校领导兼任正职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二级单位中,实际负责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或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处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与上级审计机关协商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及学校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单位预算安排和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

(五)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审议情况;

(七)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事项的决策情况;

(八)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及学校有关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有关二级单位的主要领导由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组织部或资产经营公司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现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以及学校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通过审计处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重点关注单位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情况和效益,关注任期内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民生改善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学校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学校党、政有关经济措施和决策部署;

(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七)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八)其他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大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主管校领导,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学校党委行政或领导小组,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部门,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当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时,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抄送该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各成员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党委、行政和领导小组,并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意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

第四十五条 附属医院的二级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由医院审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中大审字〔2010〕2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7月12日印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