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审字〔2016〕3号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科研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中南大学科研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16年4月28日第八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6年6月24日
中南大学科研项目审计办法
(2016年4月28日第八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对科研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对进校科研项目立项、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项目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凡列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纳入科研项目审计范围。
第四条科研项目审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由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科研项目审计时,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费用按规定在被审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六条 审计方式可分为科研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科研项目结题决算审签。
第七条 科研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此类审计对象主要是指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由审计处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八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此类审计对象为全部科研项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由审计处组织实施抽查审计。
第九条科研项目结题决算审签。此类审计对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实施
第十条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及实施:
项目立项审计。审计处派出跟踪审计人员参加有关立项的论证及申报会议,对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签。项目立项审计的重点是检查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规、合法,立项资料是否完整。
(二)项目预算编制审计。项目组编制的项目预算,经所在二级单位、科学研究部、计划财务处审查后,交审计处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合规。
(三)项目执行审计。跟踪审计人员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1.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项目预算书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项目经费是否按计划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
3.外协费、仪器设备费、劳务费、助研费、咨询费等支出是否真实、合规;
4.资产购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是否按设备购置的批复预算执行;购置设备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需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是否登记等。
(四)项目决算审计。项目组编制的项目决算,报经所在二级单位、科学研究部、计划财务处审查后,交审计处审计。决算审计的重点是:
1.财政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足额筹集;
2.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各项支出是否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实际支出与预算比较是否超出规定范围、比例或金额;购置设备是否与预算清单一致;
4.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研制时间延长等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5.经费支出中涉及的各项合同、协议等是否真实、合法;
6.支出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7.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与项目相关,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8.往来款项是否真实;
9.结余资金的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报表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项目绩效审计。项目组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经所在二级单位、科学研究部、人事处审查后,交审计处审计。审计的重点是项目绩效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的内容同第十条,审计工作程序按照《中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结题决算审签的内容及实施: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结题经费决算表报所在二级单位、科学研究部和计划财务处审签后,送审计处审签。审签关注的重点是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经费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确保科研项目审计顺利实施。科学研究部负责提供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相关资料;计划财务处负责提供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资料;人事处负责提供对科研人员工作和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相关资料;二级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主要责任,对需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项目组应按照立项材料、年度(分季度或半年)材料、验收材料分类别分阶段报送审计处。
第十四条对在科研项目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制度行为,审计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科研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中大审字〔2013〕2号)同时作废。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