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2024年12月17日通过校党委常务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湖南省审计整改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接受上级审计或学校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以下统称整改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处理和优化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有效的原则,坚持系统思维,推动改革创新,应当在纠正审计查出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同时,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审计整改工作,听取整改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抓好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并就其中的重大事项提请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上级部门对学校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重大审计项目的整改,由学校成立整改工作专班负责制订审计整改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整改责任单位;其他审计项目由学校指定的牵头单位负责制订整改方案,报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由审计处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跟踪检查整改进度。
第六条 整改责任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整改责任单位须将审计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纳入“三重一大”议事范围。离任的领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重大审计项目审计整改的督办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整改过程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追责问责,对审计移交线索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整改任务涉及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整改责任单位开展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由指定牵头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研究、会商落实。
第三章 审计整改程序
第八条 下达整改任务。审计处或学校指定的整改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负责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结果文书制定整改问题清单,明确问题类型、整改要求和整改责任单位,并送达整改责任单位。整改问题类型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三类,整改时限原则上分别为3个月、1年和3年。
第九条 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单位根据整改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确定审计整改方案,形成整改任务清单,于整改问题清单送达10个工作日内提交牵头单位审核备案,并按照方案推进落实整改工作。
审计整改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
(二)任务分解;
(三)每个问题的具体整改举措、整改目标和预期成效;
(四)进度计划;
(五)工作要求。
第十条 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按要求提交审计整改报告、支撑材料和整改清单。整改责任单位对提交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目标完成和预期成效实现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尚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以及整改计划。
第十一条 认定整改结果。由上级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学校按照要求提交整改报告,上级部门认定和反馈整改结果。内部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结合整改责任单位提交的审计整改报告和审计组的实地调研,对整改结果进行认定,并向整改责任单位书面反馈。内部审计整改结果分为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整改终结四类。
第十二条 报告和公开整改结果。审计处每年年初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整改完成情况,并根据审计委员会决议,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整改情况。
第四章 跟踪检查和督查督办
第十三条 牵头单位对整改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对认定为已整改和整改终结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正在整改和未整改的问题,继续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四条 牵头单位指定专人对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实施跟踪检查,按照整改问题类型的规定整改期限提前进行工作提醒,到期检查整改完成情况。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整改责任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交整改时间表;对整改不力或态度不端正而导致未完成整改的,责令整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重大审计项目审计整改的督办工作。将重要整改事项、经督促仍不整改事项、屡审屡犯事项纳入督办事项进行重点督办;对久拖未决或者多次延期的整改事项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 整改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整改情况,分管校领导应指导和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确保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审计整改“回头看”。审计处或牵头单位负责制订“回头看”工作方案,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
第五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学校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相关责任人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加强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对学校优化资源配置的参考作用,涉及资金使用合规性、资金使用绩效、预算执行率等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整改责任单位学校预算绩效考核。
第六章 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整改责任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牵头单位提出约谈建议,联动学校相关部门对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
(三)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
(四)不按规定配合审计整改。
第二十一条 整改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牵头单位及时报告学校,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整改过程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追责问责,对审计移交线索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8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中大审字〔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