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审字〔2016〕8号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
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办法》的
通 知
各二级单位:
《中南大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办法》已经2016年4月28日第八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6年7月28日
中南大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建设工程
全过程审计办法
(2016年4月28日第八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管理,规范建设过程中的经济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根据教育部、湖南省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全过程审计,是指在学校建设工程(包括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由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投资造价等事项进行同步审计。
第三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过程审计具体工作由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第四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参与投标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具有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经验。
第五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全过程审计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列入建设成本。审计费用由基本费和效益费两部分组成,收费参照湖南省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审计处代表学校与中标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全过程审计的方式、内容、职责、权限等条款。
第七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如下:
1.勘察、设计及检测的审计;
2.招标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的审计;
3.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计;
4.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隐蔽工程的现场查看、验收及审计;
5.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价格的审核与确认;
6.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工作量变更签证的审计;
7.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
8.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
9.分包单位的选择确认;
10.工程竣工的结算审计;
11.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处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如下:
1.通过招标方式选拔实施全过程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
2.负责组织协调整个审计过程中各方的关系,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审定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的方式和内容;
4.对最终的工程造价进行审签;
5.评价和监督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九条 学校基建、后勤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如下:
1.协调受托审计单位和监理、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支持和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
2.负责提供受托审计单位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工作场所;
3.及时向受托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4.根据审计确认后的事项签署有关文件;
5.协助审计处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过程审计大纲、审计方案;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项目负责人和审计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施全过程紧密型的跟踪审计。
(二)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1.勘察、设计及检测的审计;
2.对招标文件、合同的条款进行审计,提出咨询意见;
3.负责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计;
4.认真做好施工过程的审计,特别要做好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的审计;
5.对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进行审计,确保其质量优良、价格合理;
6.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和签证,审核确认变更费用;
7.审查和确认工程进度款,保证其支付合理、合规;
8.对施工方提出的索赔费用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有效、合理;
9.参与工程各阶段的验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0.认真做好审计事项的文字记录,必要时拍照存档;
11.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查,认真负责做好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
(三)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每个审计事项完成审核后,都应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按时间、专业统一编号,一式六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经审计处同意后,发送给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对未经审计的事项,不能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程序和要求:
(一)现场签证审计
1.施工单位及时提交有关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及其他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的书面资料;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及其他隐蔽工程、变更工程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3.监理单位在隐蔽工程覆盖前提前7个工作日组织施工方、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工程管理部门的现场代表、造价人员等相关人员对工程量进行量测,并做好记录;
4.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签证内容进行审核后,报审计处通过,形成签证单,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估价审计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变更估价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审核;10万元以上的变更估价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和初步审核后,送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核。
2.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在接到送审资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估价审核,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报审计处签字确认。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书,按学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施工单位在每个月的25日提交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2.监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
3.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将审核结果提交审计处。
4.审计处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反馈给工程管理部门。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审核意见,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事宜。
(四)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5天向受托审计机构提供所需采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包括: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市场调查核实评估,并参与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市场询价。
3.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市场询价后,提出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并将询价结果报审计处通过。
4.工程管理部门参照审计意见,根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总造价,按照国家、省、市、学校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择廉选购材料、设备。
(五)索赔、合同等事项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对答疑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索赔文件等进行初步审核后送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核。
2.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审计处通过,审计处对通过的意见或建议需签字确认。
3.工程管理部门参照审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结果接受国家审计和教育部的审查、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中南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基本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暂行办法》(中大审字〔2007〕4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