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审字〔2020〕3号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中南大学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2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20年4月9日
中南大学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利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是指学校在审计力量不足或者专业能力缺乏的情况下,将内部审计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由审计处审定后单独或与中介机构共同出具审计成果的审计业务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为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务项目委托审计费用由学校在预算安排中列支;工程项目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列入建设成本,被审计项目有专项经费的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中介机构遴选
第六条 学校按照货物与服务类采购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遴选中介机构,建立审计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 选聘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审计业务分别建立财务审计备选库和工程审计备选库,由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审计机构备选库每三年遴选一次。学校在网上公布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信息,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入库协议。
第三章 审计业务委托
第十条 审计处应建立审计项目的委托制度,明确审计业务委托等相关事项。承担委托任务的中介机构应从审计机构备选库中选用,审计处通过集体研究或抽签的方式决定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优先使用职业道德高、业务能力强、审计质量和服务意识好的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进入学校审计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第一年学校以打包方式平均分配审计项目,以后通过考核择优安排审计项目。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或其审计人员与审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委托审计业务时须回避。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与结算审计一般由不同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签订委托审计合同(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限、审计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通过规范委托审计管理,落实各审计环节,实现审计的客观、公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委托审计项目实行联络员制度。审计联络员负责委托审计项目的组织、协调与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顺利。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底稿、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审计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有权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五章 中介机构评价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每年对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加强动态管理,实现优胜劣汰,建立稳定、高素质的中介机构队伍,提升委托审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履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审计项目的质量;
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服务质量及其他方面。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委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接受可能影响委托业务正常履行的宴请;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或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在学校承担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日常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9日起施行。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年4月9日印发